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30 16:0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募捐工作,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捐赠管理制度。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的,适用本办法;捐赠物资参照《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我会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所得为我会管理的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募捐活动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四)经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方式。

采用募捐箱方式募集善款的,在使用募捐箱前应当在箱门处贴上封条,开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启、清点数额并签字确认;采用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同时可在本会相关新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第六条 本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广州市民政局备案,按规定在指定的网站公布募捐公告、募捐方案、组织登记证书。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七条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络方式以及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八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与我会开展联合募捐合作,具体参照《广州市慈善会联合募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九条 本会的定向捐赠是指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明确使用用途或受益人,或捐赠和资助本会发起实施的慈善活动、慈善项目的慈善行为,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本会以受赠人的身份开展相关活动,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捐赠财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捐赠人有要求的,原则上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人及本会名称、捐赠财产明细及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如捐赠财产在五十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捐赠人明确表示不愿签订协议,本会应当做好记录,并经捐赠人签字确认;如捐赠人不愿签字确认,本会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证明。

没有捐赠协议的,捐赠财产用途以本会开具的捐赠收据所列捐赠项目为准。

第十一条 我会按照有关规定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项目、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采取现场付款、邮政汇款、银行转账、提供金融票据、电子支付等方式支付捐赠款项。本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方便捐赠人捐赠。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或者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捐赠人对捐赠行为、捐赠财产和其他有关事项要求保密的,本会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捐赠人向本会的捐赠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利用我会名义进行非法募捐和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损害我会名誉的个人和组织,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募集的全部资金应当设定专用账户进行专账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募集的物资严格按照《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接受无指定用途的捐赠款物,由本会根据相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事业。

第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规定的期限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使用计划,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捐赠财产。公开募捐所筹集款物确需改变用途等,经秘书处审议通过后十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凡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本会应当对捐赠物资的权属来源和质量进行审查。捐赠财产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审查其权属来源以及证明其价值的相关材料。捐赠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 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原则上由捐赠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以约定在捐赠财产中冲减或者由捐赠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应当就捐赠财产的使用向受益人提出口头要求或者与受益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口头要求或者书面协议不得违反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关于募捐目的的规定。

受益人不按照要求或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本会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协议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资助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本会应当终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本会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

捐赠人有权按照与本会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本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将年度审计情况向理事会和主管单位报告,并按广州市民政局规定,在指定平台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除组织募捐活动必不可少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外,捐赠财产及其增值应当用于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公益事业。

开展募捐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有规定的,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国家没有规定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捐赠财产价值的百分之十,义演、义赛、义卖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本次募捐活动实际捐赠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我会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会接收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参照《广州市慈善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处理;未签订捐赠协议,或者募捐方案未规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我会将剩余财产用于本会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制定和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9月1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会募捐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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