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08 15:5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慈善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会按照既定宗旨开展的慈善服务、救助和帮扶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四条 本会各项目负责部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本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根据本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慈善文化传播等领域的服务和帮扶项目。

第七条 项目立项材料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需求与问题、可行性分析、项目受益对象、项目时间、项目覆盖范围、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资金等内容。

第八条 由项目负责部门准备立项材料,经秘书处研究审核,根据《广州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完成立项后执行。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负责部门开展项目的实施和协调,按需制订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和向捐赠单位反馈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经秘书处充分讨论审核后可适度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各项目负责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跟进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效产出,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资料,实施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顺利执行。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秘书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广州市慈善会章程》《广州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所有项目资金都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或项目方案约定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捐款使用审批权限办理资金拨付审批,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项目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一)各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广州市慈善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信息披露,接受捐赠方和社会监督。

(二)披露信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本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大众媒体(网络、电视、报纸等)、自媒体(现场发布、项目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监测机制。项目管理部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走访等形式定期抽查项目执行管理情况,并向秘书处汇报,项目负责部门对在监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通报机制。财务基金部定期汇总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并向秘书处汇报。对于资金使用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按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自觉接受、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对本会项目管理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项目评估与归档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方案计划要求组织项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成效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广州市慈善会秘书处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资料定期归类存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结项的所有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结项后,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档案清单,移交项目档案至综合部统一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州市慈善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2月5日印发的《广州市慈善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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