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2023版)
发布时间:2023-01-09 17:18: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规范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设立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广州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有关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慈善会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设立人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市慈善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除市慈善会社区慈善基金、市慈善会项目基金以外的在市慈善会下设的各类基金管理;市慈善会社区慈善基金参照广州市慈善会社区慈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市慈善会项目基金按照慈善会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市慈善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与基金协议所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牟取私利。
第五条 基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及合法收益由市慈善会统筹使用。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基金设立人包括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同市慈善会章程,遵守本办法和基金设立协议,均可向市慈善会申请设立基金,并享有基金冠名权。基金名称由设立方和市慈善会协商确定,但必须冠以广州市慈善会字样,可以“广州市慈善会××基金”样式冠名,对外应使用规范名称。基金名称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第七条 基金由设立方向市慈善会捐赠资金的形式设立。基金设立方为自然人,设立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200元,每年注入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200元(可采用月捐的方式定期注入),该基金使用方向应当为市慈善会推荐慈善项目;如设立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的,该基金使用方向可以用于设立方自主实施或推荐的慈善项目。
基金设立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每年注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可以慈善信托等方式注入。启动资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八条 启动资金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冠名基金可设立基金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3-7人(单数)组成,成员包括基金设立方代表、市慈善会代表、捐赠人代表等。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并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条 基金设立程序:
1.基金设立方填写《广州市慈善会基金申请登记表》,连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提交市慈善会;
2.市慈善会组织安排与基金设立方进行会谈,对设立方基本情况、设立目的、基金发展规划等进行了解评估;
3.根据会谈结果出具设立意见并办理内部呈批手续;
4.对于不同意设立的市慈善会向设立方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意设立的则签订《广州市慈善会××基金协议书》;
5.设立方按协议约定注入启动资金;
6.市慈善会对基金设立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广州市慈善会××基金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冠名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资金使用的方向、管理及使用要求;
3.捐赠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5.基金终止及剩余资金用途;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由市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的使用须按基金设立方与市慈善会签订的基金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设立方凭市慈善会出具的捐赠票据,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有权参与基金所支持项目的相关活动,以及参与市慈善会慈善荣誉表彰活动,具体以相关活动安排为准。
第十四条 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市慈善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2.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做好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4.提供项目推荐、传播策划建议等服务;
5.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切实维护基金的良好信誉,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6.经捐赠人同意后,通过市慈善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7.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8.基金的捐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慈善会内部治理规章要求。
如基金使用方向为设立方自主实施或推荐的 慈善项目,设立方应具备执行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或团队,如项目需委托第三方实施,实施方可由设立方自行联系。基金应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宗旨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资助方案(包括资助项目名称、受益人员类别、资助金额等),经市慈善会和基金设立方或基金管委会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慈善会可以与基金设立方商定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当年支出金额的10%(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基金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基金的年度活动支出按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如支出未达上述要求,市慈善会有调用资金用于同类慈善项目的建议权,基金设立方应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资金。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2次或以上的,市慈善会有直接调用资金权利。
第十八条 基金原则上不进行公开募捐,如需开展公募活动应提前告知市慈善会,市慈善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要求以及市慈善会宗旨、业务范围、机构自身实际情况、设方立能力情况等审核基金公开募捐需求,确认基金开展公开募捐需求的必要性,市慈善会有权拒绝基金公开募捐需求。基金在市慈善会确认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完成公开募捐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方可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九条 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2.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市慈善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征得市慈善会同意;基金需使用带有“广州市慈善会xx基金”全称的规范名称;
3.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保障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根据慈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实施方向市慈善会提交项目阶段性实施反馈材料或结项报告;
5.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或以慈善会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须经得市慈善会同意。
6.基金开展公开募捐时,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式等,并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履行好信息公开义务,如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募得款物支出及用途情况,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等。
第二十条 市慈善会根据需要向基金设立方提供基金捐赠数据,让基金设立方及时了解基金的收支情况,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有义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市慈善会报告,听取审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慈善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基金设立方向市慈善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不限于会议纪要、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市慈善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市慈善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市慈善会负责对捐赠资金进行监管,基金设立方或基金管委会必须认真负责全程监管基金资助项目的运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型风险的发生,保证捐赠资金依照协议合规安全运行,并在项目实施后及时向市慈善会提供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设立、更名和注销,管理架构和人员情况,募捐开展和项目资助等信息,市慈善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的披露。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于协议即将到期的基金,市慈善会应围绕基金运行规范性、收支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反馈、品牌传播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研判基金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市慈善会有权单方决定不再续约。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将终止:
1.基金到达协议约定的时间且协议到期前未完成续约的,基金协议到期终止;
2.超过30日未按约定注入捐赠资金的。
3.基金一年以上(含)未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且无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
4.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5.基金设立方存在认定的违反行政、民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不具备行政、民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应的行为能力;基金设立方不具备项目管理及执行能力;
6.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
符合以上任意一条的基金,市慈善会有权终止协议,剩余资金按照基金协议书处理或用于与原协议所规定的公益慈善用途相近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天内,由设立方和市慈善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若90天内未议定使用计划,由市慈善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九条 若因设立方基金管理违法违规经市慈善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市慈善会直接安排用于同类慈善项目。
第三十条 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市慈善会将根据协议及基金章程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六章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一条 市慈善会除依法依规管理基金外,不承担基金设立方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签订基金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如继续履行协议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书面向市慈善会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合作。
第三十三条 基金设立方应单独向第三方承担有关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全部人身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在项目执行中因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发生责任。如果基金设立方或基金设立方雇员或雇员应负责的个人因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权利侵害而引起,或由于侵害了第三方权利而引起的索赔或法律诉讼事件,基金设立方应将市慈善会排除在任何索赔或法律诉讼事件之外。对市慈善会造成损害的,基金设立方应积极主动赔偿市慈善会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基金协议无法履行时,基金协议自动解除,市慈善会、基金设立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市慈善会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广州市慈善会所有。2021年3月18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2021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