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规定(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05-06 16:2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物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章程以及财务制度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捐赠物资指根据需求接收境内机构、企业、公众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在项目援助过程中由本会采购用于捐赠的物资。

第三条 本会捐赠物资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部门根据分工指定专人对捐赠物资的估价、验收入库、领用、发出、处置、保管、盘点及会计记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捐赠物资的不当处置、毁损和流失。

第四条 物资接收部门负责对接捐赠人,进行捐赠物资募集、办理物资接收手续等;物资保管部门负责物资出入库管理及仓储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物资出入账手续、开据捐赠票据等;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物资的发放及管理。

第五条 本会捐赠物资的采购管理参照《广州市慈善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

第六条 本会只接收能为机构发展或受益人带来实际帮助、且与项目执行紧密相关的捐赠物资。

第七条 捐赠人应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捐赠物资符合以下基本品质要求:

(一)捐赠物资应为合格产品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害。国内物资应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国外物资应符合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要求;

(二)需确认捐赠物资在保质期内;

(三)食品类物资必须有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捐赠物资移交日期距保质期剩余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保质期的50%(临期食品捐赠项目除外),并说明储存条件;

(四)药品、医疗用品等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日期距物资的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对于特殊药品要求距保质期不少于十二个月;医疗器械须有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价值确认

(一)捐赠方需提供捐赠物资的价值证明材料:

1.捐赠方捐赠自购物资的,需提供捐赠物资的正规采购发票复印件作为确认物资价值的依据;

2.物资为捐赠人生产的,需提供该产品市场流通价格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厂家向经销商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或报关单,如该物资未在市场流通,可参照在市场流通同类产品的价格或其他厂家相同产品的市场流通价格,如没有同种或同类产品的市场流通价格,可以参考生产该产品的成本;

3.国内捐赠方转赠其接收的捐赠物资,需提供原捐赠方出具的捐赠函及相关证明物资价值的文件;境外捐赠方转赠其接收的捐赠物资,需要提供捐赠函、相关证明物资价值的文件及办理捐赠物资入境的相关报关文件。

(二)物资接收部门通过市场调查、网络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捐赠物资价值进行核实;

(三)对于具有使用价值但无品牌、无标价、无销售或其它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材料的捐赠物资,由我会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公允价值核定;

(四)对无法进行市场估价的书画、古玩等艺术品且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材料的捐赠物资,可待该物资通过义卖、义拍等进行变现后,以实际变现价值进行确认;

(五)捐赠物资的运输、存储、评估等成本原则上由捐赠人或受益人承担;捐赠方承担的运输费用可计入捐赠物资价值。第九条 境外物资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为外币的,财务入账价值以货物验收入库当日的基准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接收境外机构捐赠物资时,应取得报关需要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办理报关事宜,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后再办理。

第九条 物资接收部门对捐赠人相关资质进行了解核查,确保合作方合法合规性。

第十条 捐赠物资接收部门根据捐赠物资用途和核定价值等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物资质量证明材料、价值证明材料、捐赠人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作为协议附件。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物资接收部门提供的捐赠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以及物资移交清单办理物资入账手续,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本会可对物资捐赠方收取不高于捐赠总价值10%的管理费,具体与捐赠人协商,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捐赠物资保管及处置

第十三条 物资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赠、馈赠、委托变现(包括拍卖)、义卖或本会自用等。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处理,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若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由本会统筹使用的,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可采用转赠、委托变现、义卖等方式处置,或由本会留存自用。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直接用于捐赠的物资进行变现处理,需征得捐赠人同意,如无法联系捐赠人,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变现。变现资金扣除物资仓储、运输、变现成本等费用后由本会统筹安排用于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六条 委托变现(包括拍卖)、义卖等处理方式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会捐赠物资分为不需入库的捐赠物资和需入库的捐赠物资。

第十八条 不需入库的捐赠物资

1.物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交捐赠物资的发放申请或处置报告,说明物资处理的方式、数量、去向、用途、时间等,报秘书处领导审批。

2.经领导批准使用的物资,由物资使用部门办理物资发放手续。

3.接受捐赠物资的单位应按第七条要求当场清点、验收捐赠物资,并及时向我会出具物资接收函(加盖接收方公章),如捐赠物资发放到受助人个人,需提交最终受益人领取物资签收表。

4.财务部门根据物资使用部门提供的捐赠合同(协议)、捐赠物资移交清单、捐赠票据以及物资签收函等文件办理出账手续。

5.待物资发放完毕,由物资受益方提交《物资使用情况反馈表》,物资接收部门根据需要将资料反馈给捐赠方。

第十九条 需入库的捐赠物资

(一)捐赠物资的入库

1.接收捐赠物资时,物资接收部门应按第七条要求当场清点、验收捐赠物资。对于验收合格的捐赠物资,及时会物资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由物资保管部门填写物资验收入库单。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毁损、短缺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

2.物资保管部门设置物资台账,详细登记验收入库的物资类别、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储存地点等内容,并定期与财部门核对,确保捐赠物资的帐帐、帐实相符。

(二)物资的仓储与保管

1.物资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或委托专业的仓储部门保管接收的物资,并建立物资台账。

2.物资保管部门应按物资类别管理物资,注意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定期对各类物资进行实地清查和盘点,及时发现并掌握库存物资的灭失、损坏、变质和积压等情况;定期与财务帐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3.财务部门对库存物资进行监盘,及时掌握物资价值变动情况,根据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4.对于盘盈的物资,按照公允价值估价入账,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物资,按照物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处置收入后的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正常损耗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净损失计入捐赠物资成本,因管理不善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计入物资管理部门的费用支出。

(三)物资的处置与发出

1.物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交捐赠物资的发放申请或处置报告,说明物资处理的方式、数量、去向、用途、时间等,报秘书处领导审批。

2.经领导批准使用的物资,由物资使用部门会物资管理部门办理物资出库手续。

3.接受捐赠物资的单位应及时向我会出具物资接收函(加盖接收方公章),如捐赠物资发放到受助人个人,需提交最终受益人领取物资签收表。

4.财务部门根据物资使用部门提供的捐赠合同(协议)、捐赠物资移交清单、捐赠票据以及物资验收入库单、出库单以及物资签收函等文件办理出账手续,核算捐赠物资的出库数量与金额。

5.待物资发放完毕,由物资受益方提交《物资使用情况反馈表》,物资接收部门根据需要将资料反馈给捐赠方。

第二十条 本会对物资发放各个环节的标准、方案和受益人名册等有建议权和最终审查权,对发放过程及发放结果进行监督、核对和检查。对不按标准发放,擅自改变物资用途,弄虚作假,侵占捐赠物资和利用捐赠物资盈利的,本会将依据法律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有权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2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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