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5 16:4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要求,创新深化“羊城慈善为民”行动创建“慈善之城”惠民举措,不断完善慈善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医疗救助是本市医疗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政府医疗救助的补充;
本办法所称慈善应急救助是本市临时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
第四条 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遵循以人为本、及时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慈善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指导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市一级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申请的审批、结算和拨付等工作;
区慈善会负责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管理工作,办理本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工作,协助市慈善会做好市一级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和申请人资料的交接等工作。
第六条 市慈善会设立由医疗专家和社会救助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 “广州市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评估小组”(下称评估小组),对市一级救助申请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
各区可根据实际参照市的做法设立区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评估小组,对本辖区救助申请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下列人员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一)本市户籍人员或正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
(二)正在本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的来穗人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医疗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经政府临时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应急救助。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救助条件的对象,市、区慈善会应主动关爱,充分借助本市“珠珠大病慈善救助平台(全国免费求助热线:400-859-9595)”,加强与医院、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的合作,为救助对象提供资金救助、专业医疗技术、救助咨询指引、心理支持、链接资源等综合救助服务。
第十条 对给予慈善医疗救助后,仍然存在医疗费用支付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市、区慈善会或其他公益慈善组织可指引当事人按规定通过广益联募“善助”(个人求助平台)发起求助,接受社会爱心互助捐款。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慈善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慈善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超过3万元。慈善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按自然年度计算。
经市慈善会批准的其他人员,经评估小组评估后,由市慈善会按最高不超过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第十二条 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按申请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每人累计发放不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地3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紧急救治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医疗救助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慈善医疗救助标准是市、区慈善会依照本办法对救助对象的累计医疗救助金额;慈善应急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慈善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第四章 救助申请
第十四条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区慈善会提出,如实填写《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家属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证明;
(三)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工作所在地区慈善会提出,如实填写《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二)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前24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含医疗保险);
(三)申请人正在本市工作的证明;
(四)疾病诊断证明;
(五)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学校所在区慈善会提出,如实填写《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及复印件;
(二)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医困难证明;
(三)疾病诊断证明;
(四)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慈善应急救助应向其遭遇突发事件的所在区慈善会提出,如实填写《慈善应急救助申请表》,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通过广益联募(https://www.gyufc.org/)或关注“广益联募”微信公众号,点击“善助(我要求助)”在线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由相应区慈善会通过“广益联募”认领救助对象,并通过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或救助系统对救助对象申请资质进行核查后,按规定进行救助审批。申请人也可直接向辖区慈善会提交申请。
第五章 救助审批和支付
第十九条 区慈善会在接到慈善医疗救助或应急救助申请的全部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应联络、约见申请人,或派员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报区慈善会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
区慈善会同意救助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救助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由区慈善会负责审批;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3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慈善会审批,由市一级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统筹。
第二十一条 区慈善会应严格按照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当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使用完毕时,可按季度救助计划向市慈善会提出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拨付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的申请;
(二)上一季度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慈善会在收到区慈善会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的申请资料后,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
第六章 救助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区慈善会应当建立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专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慈善会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的专项慈善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参与慈善救助,为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提供参保资助;具体方案由市、区慈善会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区慈善会应当通过公开募集资金和爱心企业、人士定向捐赠资金等,以及与医院、爱心企业、医疗专家等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资源,积极为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筹集资金。
第七章 救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及其他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的专项救助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其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慈善会建立定期沟通联络制度,互通慈善医疗救助信息。各区慈善会于每月10日前向市慈善会报送上一个月本区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市慈善会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向各区慈善会通报上一个月全市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区慈善会应积极参与珠珠大病慈善救助平台,会同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及市、区其他公益慈善组织探索组建慈善救助联动机制,互通慈善救助信息,及时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服务,同时加强慈善救助监督,避免重复救助和滥用慈善救助金,提升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精准度。
第三十条 市、区慈善会应加强对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慈善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区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各公益慈善组织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和资源,独立实施或与市、区慈善会合作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有咨询、信访或投诉的,可向市慈善会反映,或按有关规定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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