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10-28 13:46:40

广州市慈善会章程

(2024年9月1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 会 的 名 称 是广 州 市 慈 善 会 ( 英 文 名 : GUANGZHOU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 GZ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组 织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联合慈善力量,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推动慈善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慈善活动;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技术创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事业;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各类慈善活动;

(二)开展慈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慈善捐赠和赞助;设立、募集和管理本会各类冠名基金;开展慈善信托;

(三)开展慈善服务。实施慈善应急和救助活动,开展慈善和公益援助项目;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支持和组织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队伍开展慈善服务;

(四)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营造慈善氛围;宣传和激励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慈善典型;

(五)推动行业发展。开展行业研究,组织业务培训和咨询,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支持人才培养;维护会员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促进合作交流。开展国内外及粤港澳大湾区慈善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加强慈善行业跨界跨区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广州慈善事业发展;

(七)发展慈善实体。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服务机构,支持创建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八)管理慈善财产。依法募集、管理、使用慈善财产,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促进捐赠财产保值增值;

(九)承接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议。党组 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

会意愿。

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事慈善事业的管理者、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

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且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给秘书处;

(二)秘书处研究后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休会期间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理事会意见;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 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的会议、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七)本会遵循合理负担原则设定会费标准,鼓励会员自愿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1.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3.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300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秘书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和服务,自愿为本会服务;

(五)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三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理事人选,向会员大会报告;

(五)审议本会重大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指导秘书处工作;

(八)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称号,聘请顾问;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工作需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全体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全体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后应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发。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班子人选,交秘书处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会领导决定;

(四)提议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秘书处会议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秘书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秘书处会议批准;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九)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出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发。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 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广州市慈善会永久基金”。该基金为不动本只取息基金,如特殊情况需动用该基金,需要召开理事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利息;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兴办各类慈善事业的收入;

(六)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七)投资收益及项目合作收入;

(八)理财增值收入;

(九)会费收入;

(十)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秘书处相关工作制度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由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每年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章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和活动包括:

(一)预计募捐额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大型公开募捐活动;

(二)单笔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投资理财行为;

(三)符合本会宗旨,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非定向支出行为;

(四)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六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六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七十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1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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