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09 10:5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会依法依规将基本组织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完整全面、及时准确、方便获取、专人负责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业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1.章程;

2.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名单;

3.部门设置及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

4.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6.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费用标准(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8.领取报酬信息(按年度公开在本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三)业务信息

1.公开募捐信息(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它用途的支出、未使用的募得款物使用计划;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2.定向募捐信息(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3.慈善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4.慈善信托信息(作为委托人时,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担任委托人时,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具体公开内容参照《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5.资产管理信息(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事由、金额)。

6.志愿服务信息(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志愿者招募条件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

第五条  不予公开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涉及与本会合作单位秘密的;

3.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不同意公开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本会以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广州市慈善会自有信息平台(官方微信、官网、官方微博等)为主要信息公开渠道。

第七条  综合部负责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年度工作报告信息的公开。其中第四条第(一)项专项基金由筹募联络部负责公开;第四条第(一)项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名单由行业发展部负责公开。所涉及内容在信息形成、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秘书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第四条第(一)项重要关联方、第(二)项财务会计报告、第(三)项资产管理信息的公开,所涉及内容报秘书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社会公开。重要关联方、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在信息核准确认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第四条第(三)、(四)项信息的公开。

(一)公开募捐项目: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用途。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受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公开募捐项目信息由经办部门整理,经相关部门会稿,秘书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二)定向募捐信息:经秘书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慈善项目信息: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由经办部门整理,经相关部门会稿,秘书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四)慈善信托信息:担任受托人时,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作为委托人时,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由经办部门整理,经相关部门会稿,秘书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五)志愿服务信息: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相关活动发布平台公开。

第十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一条  综合部为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部门,按季度开展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提醒各部门完成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信息公开的完成;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是本会信息公开的支持部门,若公开信息需发布在自有信息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本会网站等),由该部门予以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9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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