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9 18: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本会慈善透明度,提升本会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方便获取原则。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三)规范有序原则。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四)分类公开原则。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产生较大捐赠金额的捐赠活动,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五)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平台及内容

第三条  信息公开平台

本会以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及政府相关单位指定的官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等)、广州市慈善会指定的相关平台为主要信息公开渠道。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1.注册信息(机构名称、章程、宗旨、业务范围、法人登记证书、评估等级结果等)。

2.联系方式(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及捐赠方式、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3.组织架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信息、会员名单,主要领导履历,主要负责人变动情况,执行机构部门设置等)。

4.年度信息(工作报告和计划、大事记等)。

5.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募捐管理、信息公开、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制度)。

6.费用标准(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等)。

7.领取报酬信息(上一年度在本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财务信息

1.年度审计信息(审计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重要关联方及交易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其他与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

3.慈善信托信息(由本会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情况)。

4.资产管理信息(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事由、金额等信息)。

(三)业务信息

1.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信息(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2.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信息(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3.冠名基金信息(基金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

4.慈善项目信息(慈善项目名称、内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应公开有关情况;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5.志愿服务信息(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志愿者招募条件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

6.采购信息(根据内部采购制度需公开的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信息等)。

(四)工作动态信息

本会开展的大型慈善活动、新闻通稿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综合部为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部门,负责完成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至少每半年一次督促提醒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成。各部门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信息公开的完成;信息传播部是本会信息公开的支持部门,若公开信息需发布在信息传播部主管的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本会网站等),由该部门予以支持。

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第四条第(一)项信息的公开,所涉及内容在信息形成、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财务基金部负责第四条第(二)项信息的公开。所涉及内容在信息核准确认后30日内,报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公开;其中,年度审计信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公开,慈善信托信息由经办部门整理,财务基金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每年至少一次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第八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第四条第(三)、(四)项信息的公开。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信息,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相关募捐信息;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上述信息。其中,与本会进行联合募捐的信息由经办部门、财务基金部审核后可向社会公开;本会自有的公开募捐项目信息由经办部门、财务基金部、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信息,经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后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三)冠名基金信息,按相关时限要求经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四)慈善项目信息,按相关时限要求经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五)志愿服务信息,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相关活动发布平台公开。

(六)采购信息,按照本会采购制度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在本会网站或其他相关平台公开。

(七)工作动态信息,由经办部门整理相关材料,经信息传播部及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核后,由信息传播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16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会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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