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01 09:0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增值保值、会计档案管理、财务纪律与监督等。

第三条 本会财务部是本会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职能部门,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负责本会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收入和实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向其服务对象提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资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会费收入是指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员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通过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捐赠收入的管理。所接受的现金、支票及能提供相关价值证明的物资等,均须开具合法的捐赠票据给捐赠人,并及时入账。捐赠收入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专款专用。受赠物资要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无法直接或不便用于受益人时,可依法调剂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为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稳健性原则,保证必要的流动性为前提,本会在资金存款时,应当审慎选择,首选存入信誉较好的银行,由财务部提出存款计划,选择本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如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存款,经秘书处工作会议同意后,报常务副会长审定通过。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的投资理财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利息收入可用于慈善项目及本会行政办公经费和人员薪酬福利等。

第七条 当年的捐赠收入与捐赠支出、筹款费用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有限定用途的捐款结余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外,其余应转入相关慈善项目或者永久基金。本会设立“广州市慈善会永久基金”,该基金为不动本只取息基金,如特殊情况需动用该基金,需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是指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明确使用用途或受益人的资金,或捐赠和资助本会发起实施的慈善活动、慈善项目的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是指捐赠人未指定捐赠用途或受益人,由本会统筹使用的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含等值物资)的使用,严格按审批程序权限执行。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下(含壹拾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定向捐赠资金(含等值物资)的使用,严格按审批程序、权限执行。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下(含壹佰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第十条 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约定。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于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福利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车辆租赁停放费等常规行政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用于其他行政经费支出,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下(含壹拾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报销必须附正规票据,发票各要素要填写准确齐全。如果项目较多,服务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的,则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发票要素不全或未提供明细清单的,财务部不予报销。各项费用注明开支用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白头单、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涂改的发票单据、原始凭证、审批程序没完成等都不予报销。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收到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收支要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任何部门不得私立银行账户,或将收入转移外单位或私人账户,设立“小金库”,一经查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差或业务用款需借用现金的,须填写一式一联的“领款单”,按资金开支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领款。原则上5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用支票、转账支付或者银行卡结算,特殊情况需超限额现金开支的,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付。

第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出纳领用备用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准领用现金支票。报销支付款项由业务经办填写“支付证明单”按审批程序签字后,财务部经过复核后付款,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支票、预留银行印鉴和网银U盾。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由开票员保管,法人代表预留银行印鉴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由财务部部长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网银U盾复核、管理秘钥分开保管。严禁空白支票与印鉴同放一处,以确保资金安全。支票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遗失,持票人要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特殊情况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发票由会计购买、保管,收据由出纳购买,开票员保管,分别设立领购登记本。各类票据按规定填写,严禁出具各联内容、金额不一致的票据。票据使用完毕,由填票人在票据封底注明使用份数、未用份数、作废份数及其号码,并将已开出的金额,分别捐款收入和实物收入进行统计并注明。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物资、固定资产采购,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审批后,由综合部按规定组织采购或使用部门自行采购,具体按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须自行保管、维护本部门所使用的办公物资及设备,资产管理部门专人建立物资、固定资产账册。财务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均须查明原因,报会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处置,由各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处置收入一律交财务部入账。

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实物资产,应规范捐赠物资的接收、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是指通过对本会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保值增值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及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用途。本会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等保值增值理财活动。慈善资金可作定期存款、国债,慈善信托,或选择安全的银行理财产品实现收益。       

第七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全面预算管理,从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出发,将所有部门、人员和各项活动的收入、支出、新增资产等均纳入预算,实现对本会业务活动、办公经费全面控制。预算管理由秘书处负责,财务部为预算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编制的初审、汇总及预算执行监督、情况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由各部门按工作计划编制,原则上本年末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年度业务活动及办公经费预算,财务部初审、汇总后提交秘书处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后报会领导审核通过。

第二十五条 年中时,根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会经营情况,进行预算调整,调整预算经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执行。按半年度、年度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年终决算时,对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本会综合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综合部保管。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及后附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各项收支审计报告),捐赠票据,其他会计资料等。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按本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部对本会的业务活动进行财务监督与管理,对各项开支实行审核,按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严格执行会计、出纳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对各项收支等业务进行互相稽核,对用款严格按审批、审核程序办理。会计人员必须根据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如有不符,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出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经会计主管复核后存档。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权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每年参加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钻研财会业务,敢于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会计监督和控制职能作用。财务人员变更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立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制度。法人代表离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其所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坚持财务报告制度。财务部应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每年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在财务人员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实行自我监督的同时,随时接受监事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财务纪律,应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和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4年 919日第届会员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 10 28日起施行。2021年9月30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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