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相伴成长”慈善组织成长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9-04 22:00:00

为支持慈善组织共同发展,设立“相伴成长”慈善组织助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专项基金来源、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一条 市慈善会从2013年接收的无指定用途的捐款中提取20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后续资金将根据项目运作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或由市慈善会出资补充。

第二条 专项基金资助对象是在本市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民间慈善组织,重点资助参加广州市慈善项目推介会的民间慈善组织。

第三条 专项基金资助范围是对第二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进行资助。

第四条 每个慈善组织限申报一个项目,每个慈善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总额。     

 

第二章   慈善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单位登录广州市慈善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广州市慈善会“相伴成长”慈善组织助长专项基金资助申请表》,并将申请表、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附件邮寄至广州市慈善会事业发展部(地址:西湖路99号10楼,邮编:510030),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E-mail:gzcs@vip.163.com)。本会不接受申报单位上门递交申请资料;各类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填写项目申请表前,须认真阅读《广州市慈善会“相伴成长”慈善组织助长专项基金资助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未按要求填写的或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慈善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 慈善项目评审原则: 

1.突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主题;

2.解决社区某一特殊困难群体需求;

3.所需资金量不大(10万元左右),未获得其他资金支持;

4.实施方便,可操作性强,实施效果容易显现。

第八条  成立项目评审组,成员由本会副会长、秘书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评审组成员名单由本会另行发布。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根据第七条规定的评审原则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组对初审的材料进行整理后,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根据项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根据当年资助项目的数量要求,拟定为本会资助的慈善项目。

 

第四章   慈善项目的公示

 

第十一条  本会拟定资助的项目,将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时间为十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本会举报或投诉,本会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如无异议,拟定项目将正式成为本会资助项目。

 

第五章   资助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慈善组织(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与本会签订《广州市慈善会“相伴成长”慈善组织助长专项基金资助协议书》(一式两份),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 本会将在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拨付不少于30%资助款到项目单位;剩余资助金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分期分阶段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资助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须对受助慈善项目单独设账,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广州市慈善会“相伴成长”慈善组织助长专项基金资助协议书》约定和项目申请表中的经费预算使用资助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实际使用资金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部分不予追加。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实际使用资金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资助金有结余,原则上应将结余资助金退回本会。若项目单位有意向将资助金用于其他用途,须书面报本会并经确认后,方可实行。

 

第七章   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并须尽职维护本会的公信度。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前,项目单位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在协议书签订前主动联系本会,待协商一致后签约。

第二十条 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确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的,需向本会递交事项变更报告,待本会确认后可按新的方案实施项目。

 

第八章   慈善项目的审核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本会将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定期主动向本会反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主动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提供项目图片、录像、档案、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会将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部分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整改。项目单位对本会开展的评估工作需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自愿接受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监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均纳入该委员会监督范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一旦发现项目单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细则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2年。根据项目资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广州市慈善会“相伴成长”慈善组织助长专项基金资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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