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6-10 17:4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募捐工作,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捐赠管理制度。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宗旨,自愿、无偿向我会捐赠财产的,适用本制度;捐赠物资参照《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本会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所得为本会管理的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募捐管理

 

       第五条 本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六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由经办部门按照本会内部审批流程向秘书处提出公开募捐立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项目计划书(募捐方案)》等。

       涉及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合作方还需填写并提交:《慈善组织项目信息表》《募捐项目信息公开及风险责任承诺书》,同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有效期3个月以上)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等,经办部门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确定合作的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公开募捐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捐目的符合本会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

       (二)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本会或合作募捐合作方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使用本会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五)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会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七)募得款物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八)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

       (九)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会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开募捐项目经办部门应当在立项申请审批完成后,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通过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本会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项目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本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它公开募捐方式。

       开展线下募捐活动使用募捐箱进行捐赠资金接收的,应做好募捐箱使用管理,开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启、清点数额并签字确认。采用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同时在以本会或合作募捐合作方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公开募捐项目开展线下募捐活动的范围不得超出广州市管辖区域,且募捐行为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及城乡居民生活。

       第十三条 本会及合作募捐合作方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络方式以及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合作募捐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募捐活动期间,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确需发生变化的,经办部门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前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和《项目计划书》(募捐方案),申请办理备案补正,并报广州市民政局同意后通过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办理备案补正手续。

       第十五条 公开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本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公开募捐项目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须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设置单独科目。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等事项。

       第十七条 与本会开展合作募捐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擅自利用本会名义进行非法募捐和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损害本会名誉的个人和组织,本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二十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财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捐赠人有要求的,原则上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人及本会名称、捐赠财产明细及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如捐赠财产在五十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捐赠人明确表示不愿签订协议,本会应当做好记录。没有捐赠协议的,捐赠财产用途以本会开具的捐赠收据所列捐赠项目为准。

       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采取现场付款、邮政汇款、银行转账、提供金融票据、电子支付等方式支付捐赠款项。本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方便捐赠人捐赠。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向本会的捐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

 

第四章 捐赠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政策有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本会募集的全部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募集的物资严格按照《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接受无指定用途的捐赠款物,由本会根据相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事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规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使用计划,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财产。

       公开募捐所筹集款物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广州市民政局同意后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凡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资助金额超过10万元,需要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本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捐赠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

       捐赠人有权按照与本会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本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将年度审计情况按规定在指定平台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开展募捐活动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工资,行政办公支出,募捐成本等),应当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执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规定比例(根据本会净资产规模确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处理;未签订捐赠协议,或者募捐方案未规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我会将剩余财产用于本会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五章 捐赠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捐赠人需求,提供捐赠证书、项目执行反馈等服务,并根据捐赠额度及合作内容提供定制策划服务,协助捐赠人开展相关慈善宣传活动,邀请参与项目启动、走访交流、项目总结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推荐参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表彰致谢活动。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致谢,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制定和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30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管理制度》、2021年7月13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会联合募捐管理办法(2021版)》同时废止。

上一篇:广州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