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27 15:1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慈善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会按照既定宗旨开展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本会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

1.运作模式:自主实施、合作实施、资助实施。

自主实施指由本会直接负责项目的全流程运作,包括方案设计、资源调配、执行管理、监测评估等。

合作实施指本会与第三方合法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方”)发挥各自优势,双方通过合作协议明确权责分工、资源投入与管理机制,共同策划、管理与实施慈善项目的行为。

资助实施指本会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或物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合法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受资助方”)开展其慈善项目。受资助方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及项目计划独立负责项目实施,本会承担资助方角色,对款物使用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2.功能属性:集善、行善、创善、扬善。集善类项目是指打造慈善资源流通对接共享枢纽及便捷安心捐赠平台,汇集各类资源的项目。行善类项目是指围绕乡村振兴、社区慈善、慈善救助、应急援助、社会关爱等领域,实施精准帮扶,服务民生,解决社会问题的项目。创善类项目是指加强区域慈善行业合作,致力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的项目。扬善类项目是指传播公益慈善理念,提升大众慈善意识的项目。

3.实施板块:慈善帮扶、民生服务、社区慈善、乡村振兴、文化营造。在各板块下设置项目,本制度规定的项目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单位;可根据需要在项目下设置子项目(项目任务),用以方便独立管理同一项目开展的多个细分的业务活动。本制度的适用主体包括项目和子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项目的立项、管理、执行和结项。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秘书处班子领导是本会项目管理的日常领导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1.项目执行机构的的组建,构建并完善本会的项目管理体系;

2.审批项目的立项、实施、调整、结项;

3.组织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本会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加强本会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5.安排、检查和指导各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

6.分析、研究和解决项目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本会各项目负责部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对本部门所负责项目进行具体的策划、设计和规划;

2.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本部门所负责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3.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归档项目资料;

4.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本部门所负责项目信息;

5.配合项目监测部门进行项目监督、评估等。

第七条 根据秘书处架构职能划分,各部门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项等过程中承担以下职责:

项目管理部:统筹全会项目管理工作,梳理全会项目体系,为项目负责部门提供项目立项、规范运作、优化等执行建议,统筹项目监测、结项评估等质量管理工作。

综合部:向项目负责部门提供审批程序、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督办和信息化(广益联募)服务保障等基础保障。

财务部:向项目负责部门提供预算复核、财务核算等财会服务。

筹募联络部:向项目负责部门提供资金筹募和客户需求对接等资金保障。

行业发展部:向项目负责部门提供资源链接、会员联动合作等资源对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根据本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慈善文化传播等符合慈善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服务和帮扶项目。

第九条 项目立项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需求与问题、可行性分析、项目受益对象、项目时间、项目覆盖范围、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资金等内容。

第十条 由项目负责部门准备立项材料,经秘书处研究审核,根据《广州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完成立项后执行。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负责部门开展项目的实施和协调,按需制订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和向捐赠单位反馈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经秘书处充分讨论审核后可适度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跟进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效产出,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资料,实施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顺利执行。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秘书处报告。

第十三条 合作(资助)项目的立项与审批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负责部门应对潜在合作方(受资助方)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其资质能力与项目匹配度,并拟定合作(资助)方案与协议。合作(资助)方案须提交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审核。合作(资助)项目协议签订均参照《广州市慈善会秘书处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广州市慈善会章程》《广州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所有项目资金都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捐赠资金用途,按项目设专帐核算项目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入账及时,财务档案健全有效,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截留或挪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各类资金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合作(资助)协议或项目方案约定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捐款使用审批权限办理资金拨付审批,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合规、合法性,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项目财务档案健全有效。

第十七条 各项目负责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秘书处领导同意后自行组织对慈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项目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

(一)各项目负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信息公开规定和《广州市慈善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信息披露,接受捐赠方和社会监督。

(二)披露信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本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大众媒体(网络、电视、报纸等)、自媒体(现场发布、项目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监测机制。项目管理部、综合部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走访等形式定期抽查项目执行管理情况,并向秘书处汇报,项目负责部门对在监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通报机制。财务部定期汇总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并向秘书处汇报。对于资金使用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 由项目负责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按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自觉接受、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对本会项目管理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项目评估与归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方案计划要求组织项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成效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广州市慈善会秘书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内容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项目负责部门将项目资料定期归类存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结项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资料可包含立项材料、项目方案、项目过程执行材料、结项材料、传播材料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项后,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档案清单,移交项目档案至综合部统一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州市慈善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6月8日印发的《广州市慈善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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